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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献血条例(草案)》《昆明市建设区 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02 10:55来源: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昆明市献血条例(草案)》《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做好条例的修改和统一审议工作,现将两个条例草案上网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18年3月16日(星期五)前提出修改意见。书面意见请寄送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9号楼

邮   编:650500

联系电话:63166988(传真)

邮   箱:kmsrdfzw@126.com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32

昆明市献血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保障献血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献血工作,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配备与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试剂耗材,保障采供血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 主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每个区不少于三个固定献血服务站。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个固定献血服务站。

固定献血服务站应当设置在人流相对密集区域,且布局合理、安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社会组织、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献血服务站的设置和流动采血车的停放。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献血服务站建设、流动采血车临时停放、户外宣传广告设置给予支持。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驻昆部队参加无偿献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和志愿者享受“三优四免一补”待遇,其它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增强城乡居民无偿献血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无偿献血健康教育,将献血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普及无偿献血知识。

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应当有无偿献血知识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应当定期无偿刊播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应当无偿刊播献血公益广告

第九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立无偿献血月。每年1月为医务人员献血月,2月为公务员献血月。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献血计划。

未完成年度献血相关工作的单位和社区,不予推荐申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大中专院校应当制定措施,组织在校学生每年率先献血。

红十字会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应当宣传、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每年组织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专院校组建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用血,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提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四条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保障机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应当告知献血者献血的注意事项和献血者享有的权利,为献血者现场提供营养餐和纪念品。

第十六条 献血者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如实提供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献血者献血后,由血站依法颁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八条 持《无偿献血证》的献血者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第十九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计算:

(一)献血满5次的,本人终生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不足5次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按照献血量的三倍本人免交临床用血费用;超过5年的,本人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二十条 符合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在就诊医疗机构予以报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报销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凭证到血站报销。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5次不足10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二)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10次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三)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100次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昆明市无偿献血茶花奖;

(四)有关单位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献血的公民,献血后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适当误餐、交通补贴和休息。

第二十三条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享受下列“三优四免一补”待遇: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二)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享受优先诊疗;享受每年一次由用血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三)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相应社保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外国公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持《无偿献血证》的,参照本条例享受优待。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

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制定根据】为了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促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目标】本市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任务是:打造区域性国际综合枢纽,建设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人文交流中心,提升世界春城花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健康之城三大城市品牌,把昆明建设成立足西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

本市到2020年奠定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基础,2035年基本建成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

第四条【规划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需要,编制专项规划,争取国家、省相关改革试点和政策支持。

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构下设专门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领域的推进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有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区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林业、水务、商务投促、金融、工商、质监、旅游发展、博览、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滇池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广电体育、卫生计生、公安、法制、民政、民族宗教、外侨、政务服务、宣传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多规合一】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以环境容量和城乡综合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规划城乡空间布局,建立多规合一规划体系,对城乡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进行规划和管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七条【交通建设】本市应当统筹发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管道等运输方式,支持优化和改善交通结构,促进区域互联、城市互通、城乡对接的立体交通体系建设,提升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建成区域性国际综合交通枢纽。

第八条【能源建设】本市应当推进油、气、电力保障基地建设,构建以昆明为核心、辐射周边的油、气供应管网体系,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推进跨区域电力交换枢纽的建设,拓展境外电力贸易市场,建成区域性国际能源枢纽。

第九条【物流设施】本市应当合理规划物流空间布局,推进物流基础设施及通道建设,发展多式联运,构建联通内外的现代物流网络体系;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国际陆港、口岸的协调发展;推进国际(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提高物流信息化和国际化、物流装备现代化和标准化水平,建成区域性国际物流枢纽。

第十条【信息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领域云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建设,实施现代信息服务业培育发展工程,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引进国际国内领军企业和平台型龙头企业,构建龙头带动、集聚发展、产业配套的信息产业集群,建成区域性国际通信枢纽。

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创新服务和管理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体系智能化,推动社保、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智慧化,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建成区域性国际智慧城市。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本市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金融、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网络化发展和智能化升级,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建成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技术进步,培育扶持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向创新驱动、绿色低碳、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发展转型,提升昆明制造在周边国家的影响力。

发展改革、旅游发展、文化广电体育、金融等部门应当重点发展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金融、物流、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农业、旅游发展、商务投促等部门应当支持打造网络化、智能化、精准化现代农业新模式,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提升高原特色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支持花卉产业园区建设,提高花卉品牌、国际花卉博览会、国际花卉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建成世界春城花都。

第十二条【产业政策】市人民政府、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应当实行差异化的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重点产业发展扶持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开放型经济】本市鼓励发展进出口、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业务,推动建设多功能复合型国际保税物流园区;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品牌展会;参与国际国内经济合作,主动承接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转移。

第十四条【贸易合作】本市鼓励发展对外贸易,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推进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搭建专业市场交易平台,打造区域性要素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

第十五条【金融服务】本市鼓励金融行业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进建设金融产业园区,组建地方金融机构,完善金融专业服务和中介服务体系,建成金融机构聚集、功能完备的区域性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创业创新】本市支持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市;推进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建成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市人民政府、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应当就以下事项制定政策措施:

(一)完善产学研究合作机制;

(二)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和政策支持;

(三)引导资本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

(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应用;

(五)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和壮大;

(六)鼓励社会资金和人员投入技术研发。

第十七条【人才培育引进】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专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家、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制定对引进人才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待遇的具体政策。

第十八条【人文交流中心】本市应当建立完善对外交流、友城交往机制,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在教育、文化、新闻传媒、广播影视、智库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在昆明设立对外常设办事机构、双边或者多边合作机构,建成区域性国际人文交流中心。

第十九条【文化交流】文化广电体育、外侨等部门应当支持文化领域扩大开放,推动文化市场主体多元化、要素集聚,促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和友好城市的文化交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型多边文化交流活动、文艺演出、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合作项目,吸引国内外艺术团队和文化人才到昆明创业发展。

第二十条【教育交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侨等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搭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政府间教育高层磋商对话、学校务实合作、师生友好往来平台,建设成为对外教育交流基地和南亚东南亚国家人员来华留学的主要选择地,引进国内外著名学校来昆明办学或者与本地院校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到国外举办海外分校,拓展国际教育的办学空间。

第二十一条【中国健康之城】市人民政府、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合理规划布局,扶持发展健康产业、健康事业,探索以人为中心的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倡导身心、社会、生态健康理念,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健康之城。

推动建设中国昆明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和国家植物博物馆,打造生命科技创新、健康产品制造、候鸟式养生养老、高原健体运动、民族健康文化、高端医疗服务等特色产业链,加快发展健康产业。

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进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医养结合、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培育特色养生品牌;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引进国内外一流的医疗机构和医学专业人才,提高综合医疗水平。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保护与发展协调的原则,深入挖掘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底蕴,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培育城市文化气质,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生态建设】市人民政府、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制度、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污染防治机制,加强水、大气、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以及滇池治理、城乡绿化、水源区保护、生态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营造环境】市人民政府、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应当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适应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需要的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打造办事最多跑一次、便民服务一张网的政务环境;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

公安、外侨、质监、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创新涉外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为外国人来昆工作、投资创业、经贸往来提供便利服务。推进城市标识系统国际化,规范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场所国际标识,扩大标识覆盖面。

第二十五条【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应当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谋划、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对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建立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考核考评】市人民政府、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的责任单位,明确考核办法,加强督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报告】市人民政府、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情况,接受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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